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137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金跃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潘为乐,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世江,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龙祥文具商行业主,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张怀国,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世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