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初28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菁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恺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润州区成才书店,住镇江市润州区中山。
经营者:鲁竞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镇江市润州区成才书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2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市润州区成才书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市润州区成才书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