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307、1308号原告:王映如,女,汉族,1987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区××镇××宅××寨外××巷××号,身份证号码××××2321。
原告:广州铂仕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路××街××号自编××,组织机构代码××××126-9。
法定代表人:林雨迎,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镇彬,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讯点通电子批发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27-2。
经营者:李志辉,男,汉族,1992年10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县××镇××村××号,身份证号码××××0057。
原告王映如、广州铂仕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讯点通电子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330064854.2)纠纷二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映如、广州铂仕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50元,由原告王映如、广州铂仕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退回原告王映如、广州铂仕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嘉莉(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