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民初59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汇银金融商务中心19号。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绪雷,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武县永德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武县城北中街的永德宏炫彩购物街。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武县永德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绪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武县永德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称,其为中国男装行业的著名企业,主要生产茄克、西服、衬衫、皮具等休闲男装及相关产品。
原告拥有“劲霸”、“K-BOXING、等多枚注册商标。
原告的“劲霸”、“K-BOXING”、“”三者的图文组合商标在2004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公司先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保护消费者杯”、“免检产品”、“同行业销量全国第一”等多项荣誉称号,是中国服装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
原告调查取证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衣服,其价格低廉,做工粗糙,质量低劣,严重影响了原告多年来树立起来的良好产品形象,给原告品牌造成严重损失。
被告作为专业的商业销售机构,具备相应的辨别能力,但其大肆销售上述产品,未尽相应义务。
依据商标法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元;
3、判令被告在《华商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12㎝;
4、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第一组,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出具的(2013)沪徐证经字第4009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是653582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并经国家工商总局以批复形式认定“劲霸K-BOXING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二组,被告工商查询档案、(2013)莱西证经字第1167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的产品实物。
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以及被告实施了销售行为。
第三组,购物单据、公证费发票各一张。
证明原告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共计189元,保全证据支出1000元。
被告长武县永德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以及相关证据。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对原告提交的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是第653582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劲霸K-BOXING及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经审理查明: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依法持有第6535827号“”图文注册商标。
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裤子;
针织服装;
大衣;
制服;
夹克(服装);
仿皮服装;
T恤衫;
羽绒服装,有效期自201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
2004年11月12日“劲霸K-BOXING及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授权青岛天地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为向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3年11月25日青岛天地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玉强来到位于咸阳市长武县北新街的永德宏,在该商场购买了含有“”图案和“K-BOXING”子母标识的衣服一个,单价为189元。
取得凭证号为000703商户名称为长武县永德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陕西信合持卡人存根一张、柜组号为A2和金额为189元的永德宏商贸美食购物广场销售单一张、发票号码为00362040并盖有“长武县永德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
另查,青岛天地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费1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长武县永德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额的确定。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6535827号劲霸人形图“”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商品。
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衣服含有“”标识,足以使得购买此类商品的消费者产生认识混淆,认为被控侵权衣服来源于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生产并许可被告进行销售。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含有相同标识的同类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长武县永德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被控侵权衣服的行为必然直接导致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因原告并未就其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故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长武县永德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主观过错程度、被控侵权衣服的销售价格、销售范围、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长武县永德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6000元。
本案中被告长武县永德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行为局限于当地,所造成负面影响较小,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商誉受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华商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武县永德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商标的衣服。
二、被告长武县永德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6000元。
三、驳回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长武县永德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