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初35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超,国浩律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大帅烟超市,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育才北里。
经营者:万忠香。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大帅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颖鑫代理审判员 史会明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荔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