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初99号原告:王纪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王纪龙与被告江苏双登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王纪龙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王纪龙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纪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