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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运安、鲁利华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5民初96号
案件名称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运安、鲁利华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李运安,鲁利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初96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韩英,女,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专员,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运安,女,195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德金文具玩具总经销的工商登记业主,经营场所宜昌市金东山市场A区**栋*******号。

委托代理人:鲁利华,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系李运安之女。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鲁利华,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德金文具玩具总经销的实际经营者,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运安、鲁利华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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