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269号原告:王万川,男,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艺园照明门市部。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六坊中兴大道中山市。
经营者:张锦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川诉被告中山市古镇艺园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584948.2)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万川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万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其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万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