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496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环、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忠华副食店,经营场所武汉市江汉区。
经营者王忠华,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夏邑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忠华副食店(经营者王忠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