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第387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洲兴岸百货店,住址:惠州大亚湾西区东联兴和一路一巷1号。
经营者杨柳岸。
委托代理人杨爱文,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梦玲,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大亚洲兴岸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