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888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许盛林,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小娟,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新域通信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苏海明委托代理人:罗敦,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新域通信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新域通信器材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