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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莞市大朗易聊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972民初679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莞市大朗易聊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大朗易聊通讯器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679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张烨,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燕君,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东莞市大朗易聊通讯器材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社区金朗中路276号一楼1号铺。

经营者:谈笑,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朗易聊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大朗易聊通讯器材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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