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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银胜通讯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2016民初9130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1民初913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银胜通讯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2016民初913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银胜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913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周小妮,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曼殊,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银胜通讯店,经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曾庆国,住广东省丰顺县。

本院受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银胜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银胜通讯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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