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39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长城机电市场朱小枝五金经营部,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大道1045号杭州长城机电市场一区一楼18-32号。
经营者:朱小枝,女,汉族,1967年7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长城机电市场朱小枝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2016年8月22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万元”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6年8月25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