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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与卓三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1635号
案件名称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与卓三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卓三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635号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环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林超群,董事长。

被告:卓三七,女,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系金牛区申易星电线电缆销售部经营者。

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雄公司)与被告卓三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伟雄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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