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480号原告: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区28层。
法定代表人吴坚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艳,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鹤,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7-5栋留学生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方达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翔,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希晨,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安富利公司)诉被告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默联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原告安富利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默联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富利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七十七元,减半收取二千五百三十八元五角,由原告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