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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网路通电子有限公司与韩书、广州仪安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513号
案件名称广州网路通电子有限公司与韩书、广州仪安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书,广州网路通电子有限公司,广州仪安电子有限公司,黄结英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书,男,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代理人:张爱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网路通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俊佳。

原审被告:广州仪安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书。

委托代理人:张爱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结英,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

上诉人韩书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网路通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网路通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仪安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仪安公司)、黄结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6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原审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

本案被告仪安公司及黄结英的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网路通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予以受理依法有据。

韩书以其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裁定驳回韩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韩书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没有问题,但在本案中,不能仅因为网路通公司将仪安公司和黄结英列为被告,就据此确定管辖;

还应当依法审查仪安公司和黄结英在本案中是否属于适格的被告,审查网路通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否能确定仪安公司和黄结英为本案适格被告。

但原审裁定未依法审查相应的证据,甚至没有在形式上进行审核,仅依据起诉书载明的内容就确定管辖不正确。

被上诉人网路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仪安公司、黄结英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网路通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至于仪安公司和黄结英在本案中是否属于适格的被告,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本案现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作审查,故对于韩书主张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韩书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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