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民初6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秋,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郊区大通镇世纪华联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经营者:徐建勇。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郊区大通镇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冬松代理审判员 盛丽娜人民陪审员 汪海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小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