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成市佳鑫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荫子镇荫子村。
法定代表人:姜云鹏,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学科,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增林,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上诉人荣成市佳鑫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姜学科因与被上诉人张增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8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荣成市佳鑫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姜学科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所涉产品销售以及被上诉人所提侵权行为均在山东省威海市,该案应由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且在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取证、答辩等庭审审理。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张增林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增林以荣成市佳鑫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其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对其构成侵权,荣成市佳鑫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系姜学科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姜学科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
该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尽管该案被控侵权行为地及原审被告荣成市佳鑫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姜学科住所地均位于山东省威海市,但山东省除青岛、烟台、潍坊、淄博、东营市之外,其他地区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均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原审法院作为被控侵权行为地及原审被告荣成市佳鑫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姜学科住所地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集中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