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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万义与郝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101民初3082号
案件名称凌万义与郝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凌万义,郝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3082号原告凌万义,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R记车厘哥夫食品(澳门)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澳门。

委托代理人田艳群,天津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镇,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天津市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万义诉被告郝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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