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初10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市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山县黄铺小许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
经营者:许成明。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潜山县黄铺小许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