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初181号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114124263Y。
法定代表人:潘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程,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聊城科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二路西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500200006023。
法定代表人:李建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国民,男,汉族,1967年4月17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城科源食品有限公司、石国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