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361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康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稻田镇政府地农行对面。
法定代表人:杨新后。
被告:寿光市康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宝康店,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汽车站西150米。
负责人:张继林。
本院在审理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康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被告寿光市康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宝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