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872号原告:刘崇华,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沁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亮。
被告: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崇华诉被告重庆沁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崇华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沁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崇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崇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崇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