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初58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封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华,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佳嘉欢乐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海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穆金菊,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佳嘉欢乐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宜昌佳嘉欢乐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