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97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敏,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京富茂眼镜店,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经营者:童四水。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京富茂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2016年8月31日,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京富茂眼镜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