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70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即墨市家和福超市。
经营者徐维星。
委托代理人宫丽兵。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家和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即墨市家和福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