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318号原告:嘉婴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葵涌工业街10-14号华发工业大厦后座18楼12室。
法定代表人:杨耀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顿海舟,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鸽,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黄岩朝进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杏林村。
投资人:胡兆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婴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黄岩朝进塑料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婴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黄岩朝进塑料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婴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黄岩朝进塑料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嘉婴宝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