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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浒源食品有限公司、东明县三杰食品园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民辖终380号
案件名称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浒源食品有限公司、东明县三杰食品园管辖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宁浒源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县三杰食品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浒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魏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潘刚,董事长。

原审被告:东明县三杰食品园,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向阳路南段路东。

经营者:崔梅姣。

上诉人济宁浒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浒源食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伊利公司)、东明县三杰食品园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初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济宁浒源食品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山东省梁山县,根据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该案应由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内蒙古伊利公司以济宁浒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东明县三杰食品园销售的产品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

该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知识产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案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内蒙古伊利公司选择向原审被告之一的东明县三杰食品园住所地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原审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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