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7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燕出版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北林路**号(郑州牧专院内教学楼*座)。
法定代表人:黄天奇,该社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理财杂志社。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解鹏里,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燕出版社有限公司、理财杂志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知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各方对本案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海燕出版社有限公司、理财杂志社的上诉且一并撤回该案对应的一审起诉,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
海燕出版社有限公司、理财杂志社同意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上诉的意见。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知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均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