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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祥君与义乌市荣富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民辖终172号
案件名称黄祥君与义乌市荣富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荣富电子有限公司,黄祥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辖终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荣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黄杨梅路253号3幢。

法定代表人:曾庆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祥君,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义乌市荣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富公司)因与黄祥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荣富公司上诉称: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利权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黄祥君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荣富公司通过“www.1688.com”信息网络平台实施了侵犯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侵权人黄祥君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荣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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