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861号原告:程瑞琪,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伦,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介鸽,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应婷,女,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系中山市古镇阳亮路灯门市部的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旭,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阳亮路灯门市部,经营场所中山市。
经营者:陈应婷,女,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程瑞琪诉被告陈应婷、中山市古镇阳亮路灯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22××××.1)纠纷一案,原告程瑞琪因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阳亮路灯门市部和陈应婷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两名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瑞琪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瑞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25.37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12.69元,由原告程瑞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