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261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兴花,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吕娟娟,女,汉族,系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代理人:郑龙宁,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娟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