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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瑞琪与常州市武进邹区舜源灯饰经营部、余姚市舜源灯具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民初997号之一
案件名称程瑞琪与常州市武进邹区舜源灯饰经营部、余姚市舜源灯具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瑞琪,常州市武进邹区舜源灯饰经营部,余姚市舜源灯具厂,余姚市欧源太阳能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997号之一原告:程瑞琪,男,汉族,1977年3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委托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邹区舜源灯饰经营部。

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邹区灯具城中区2幢16、18号。

经营者:徐乾土,该经营部负责人。

被告:余姚市舜源灯具厂。

经营场所: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湖东村石家。

经营者:柴国林,该厂厂长。

被告:余姚市欧源太阳能灯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湖东工业园4号。

法定代表人:柴国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瑞琪与被告常州市武进邹区舜源灯饰经营部、余姚市舜源灯具厂、余姚市欧源太阳能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瑞琪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瑞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程瑞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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