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808号原告: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松湖科技园16栋2层。
法定代表人:潘宇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吾,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裕贤,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许丹,女,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华丰,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日报出版社,住所地:北京西城武区右安门内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韩文高,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库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义。
原告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丹、经济日报出版社、博库书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