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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彩色爱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1328号
案件名称深圳��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彩色爱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色爱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328号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3838号设计产业园金栋308-311,组织机构代码31178470-3。

法定代表人:胡海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尊,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彩色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彩天名苑紫藤轩13E,组织机构代码09377601-8。

法定代表人:张国余。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彩色爱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海思��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许逸楠(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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