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41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万品惠食品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体育公寓4栋。
经营者:杨晓萍,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万品惠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万品惠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万品惠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