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484号原告:孙正权,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驭风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李燕,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中山市古镇驭风灯饰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北海。
经营者:李燕,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原告孙正权诉被告中山市古镇驭风照明门市部、中山市古镇驭风灯饰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22272.4,外观设计名称“吊灯(MA04225C-0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孙正权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正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