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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大米协会与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如海粮食经营部、兴化市宏大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2民初82号
案件名称射阳县大米协会与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如海粮食经营部、兴化市宏大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射阳县大米协会,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如海粮食经营部,兴化市宏大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初82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昌礼,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胡卫,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如海粮食经营部,住所地上海。

经营者丁如华。

被告:兴化市宏大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谢秀全,该公司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如海粮食经营部、兴化市宏大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回对被告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如海粮食经营部、兴化市宏大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为25150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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