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民初16号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珠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赖建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欧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区开元大道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欧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保全费1050元,均由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