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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与南京雷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阮松迪、苏州普天天纪楼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民辖终1145号
案件名称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与南京雷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阮松迪、苏州普天天纪楼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雷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苏州普天天纪楼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阮松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1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雷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校场路6-2号。

法定代表人阮松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岗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袁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大明,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普天天纪楼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盘胥路859号。

法定代表人:王伯青。

原审被告:阮松迪,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

上诉人南京雷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普天天纪楼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阮松迪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32民初7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南京雷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并未就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还是侵权行为纠纷进行审查,该事实的审查涉及到原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认定。

因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苏州普天天纪楼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阮松迪从事的商业行为对其造成了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南京市秦淮区大校场路6—2号,因此该案应当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受理。

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本案系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依法应属知识产权案件。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3〕130号)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苏高法〔2013〕186号),原审法院自2013年7月1日起对发生在南京市××区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具有管辖权。

因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南京雷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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