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终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晓轩杂货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八字桥路***号。
经营者陈黎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XXX号XXX幢XXX层1102内002室。
法定代表人:龚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市奉贤区晓轩杂货店(以下简称晓轩杂货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1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上诉人游卡公司书面确认其收到和解款后不再向上诉人晓轩杂货店主张一审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
上诉人晓轩杂货店于2016年9月5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游卡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晓轩杂货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市奉贤区晓轩杂货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市奉贤区晓轩杂货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吴盈喆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曾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