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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钊、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441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钊、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钊,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44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钊,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被告: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钊、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2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颖欣(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裁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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