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安市仑苍翔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民初846号
案件名称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安市仑苍翔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仑苍翔龙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846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L。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仑苍翔龙超市,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商新技术园。

经营者:洪燕龙。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仑苍翔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