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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欧博尔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宝洱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麦卓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921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欧博尔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宝洱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麦卓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欧博尔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洱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麦卓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七叶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21号原告:中山市欧博尔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秀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洱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毛兰兰。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麦卓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七叶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欧博尔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洱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麦卓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七叶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394426.6)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欧博尔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欧博尔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其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欧博尔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中山市欧博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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