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17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东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晓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开拓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殷海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强,广东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春,广东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开拓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