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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庆晨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82刑初642号
案件名称周庆晨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庆晨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刑初642号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庆晨,男,1976年8月2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宜兴市。

被告人周庆晨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6)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庆晨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庆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系注册商标第3040228号“多乐士”中文商标、第11161438号“HOMEBRITE”英文商标的商标权人;

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系注册商标第1692156号“立邦”中文商标的商标权人;

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系注册商标第1383141号、第1389002号“中南”中文商标,第1389003号中南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

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类,即漆、底层漆、油漆等。

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周庆晨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得到上述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租用的宜兴市华冠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厂房内、宜兴市鼎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厂房内等地非法制造假冒上述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多乐士”、“立邦”、“HOMEBRITE”、“中南”牌系列油漆桶。

2015年11月26日,宜兴市公安局对宜兴市鼎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厂房内等地进行检查,查获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标识12833件。

经商标权人鉴定,上述商标均系假冒。

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周庆晨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庆晨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商标注册证、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涉案商标标识摄影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周庆晨的户籍资料;

证人张某1、张某2、张某3、江某、路某、李某的证言;

被告人周庆晨的供述;

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油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庆晨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两种以上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达12833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

被告人周庆晨犯罪后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庆晨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多乐士”、“HOMEBRITE”“立邦”、“中南”牌油漆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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