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13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洪波委托代理人:刘海军被告:东阳市横店银莲日用百货商行。
经营者:傅根法。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横店银莲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