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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胜利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终3786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胜利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永康市胜利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7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胜利眼镜店,经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中路**号*楼。

经营者:陈旭伟,男,1975年3月3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南县。

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知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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