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460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县如家宾馆,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
经营者陈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阳,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君,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县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